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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拆除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6-02 18: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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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拆除行为违法!

张先生是辽宁省某市某县某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11年,张先生家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之后几年内,张先生一直与相关部门多次进行协商,但都未就安置补偿数额达成一致。2015年6月,在未对张先生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街道办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房屋是张先生一家赖以生存的基本,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任何程序就对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让张先生一家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于是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街道办事处的主要答辩意见为由于张先生一家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导致拆迁工作一直难以推进,回迁安置楼也一直没办法建设,这极大地影响了其他村民的正常生活,实际上是在考量之下为了保护更多村民的权利,所以才组织强制拆除。

晏清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的拆除行为主要有两点违法,第一点违法之处在于街道办作为拆除主体不适格。根据法律规定,在征收过程中的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非征收补偿的法定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相关部门授权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部门,其才能参与到征收拆迁工作中来,本案中并无有关部门授权给街道办的材料,所以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第二点违法之处在于强制拆除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针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合法房屋,应当由有关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组织对房屋的强制拆除。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径自绕开法院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基于以上两点违法之处,街道答辩中所说的考虑公众利益的理由即便成立,也不能说明其拆除行为合法。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张先生的权利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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